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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0日, 已有 2 人推荐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冯军旗博士在中部某农业县挂职,后撰写博士论文《中县干部》,讲述当地官场现状,被学者程海华称作违反学术伦理(2011年11月3日《环球时报》)。
确实,在社会科学很多研究里,由于研究对象为人(human subjects),为了不让这些人在研究或实验中受害,机构审查委员会(IRB,也称"伦理审查委员会")在研究者启动研究前,对研究建议进行审批。当然我也希望国内研究机构建立类似制度,保护被研究对象的权益和福利。
但是程先生关于冯军旗研究的一些论断值得商榷。他说:"这篇博士论文如果是由美国高校的博士生撰写,并且配合大众媒体报道,那么,不但作者本人要被取消学位并开除,作者的导师以及所在院系、甚至校长都要受到处罚,其原因就是美国高校和研究机构有一个权力相当大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IRB)。" 以我的理解,IRB不是这样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官僚机构,而是一种学术资源。它不仅保护研究对象,也保护研究者自己。通常情况下,研究报告给该委员会,多属研究建议的事前审批,免得研究者白费功夫,或惹祸上身。事后审查和处罚,倒不是其主要职能。国内高校成立类似机构,若仅考虑审查之权,不顾学者保护的职能,不在法律上、伦理上给学者提供协助,这种机构就有可能变做新的"公婆"式部门,学者获得的将是一个新的紧箍咒。
程先生在文中的另外一个指责是:"'卧底式'研究是违反学术道德而绝对禁止的。"这个说法也有失公允。社会科学的田野研究中,说明研究的来龙去脉,取得正式许可(informed consent)当属上策。但定性研究的圈内,也有人支持特定情况下不取得许可直接观察的"隐藏式参与观察"(covert participant observation),亦即俗称的"卧底研究",这是定性研究方法的一种。 很多时候,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边缘人群,很难取得研究者所需"进入许可" (gaining access) 。卧底研究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格拉斯哥黑帮观察》,此书作者是一个26岁学校管理者,在其学生的帮助下,打入当地青少年黑帮之中开展观察。
我今日用社会学研究的数据库,查找了近些年来利用卧底方法做研究的例子,发现使用此方法的定性研究学者,从美国、法国到波兰、新加坡皆有。研究的群体包括监狱、德克萨斯扑克锦标赛、曼彻斯特夜总会门口守卫、有歧视嫌疑的移民官员等。在这些群落,如争取其同意,很可能被拒之门外。在这些情形下,卧底研究不失为一合理选择。新加坡学者Henry Khiat 在2010年的《定性社会学评论》(Qualitative Sociology Review; Apr2010, Vol. 6 Issue 1, p146-159, 14p)上发文,以自己在一亚洲监狱卧底观察犯人和看守互动的例子,说明研究者可通过"卧底研究"收集到需要的数据,且不对被研究各方产生危害。 如果当时看守或者囚犯知道作者的身份,就有可能藏匿起一些平日的言行。调查移民官也是一样,如对方知道自己的研究身份,可能会收起平日的种族歧视言语,使得研究化作泡影。换言之,在有些情况下,卧底研究反而更能提升研究的客观性。当然,卧底研究也有很多弊端,比如你观察到一个现象,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由于身份不明确,无法进一步去通过访谈手段去深入了解。
换言之,卧底研究多半情况下,并不像程先生说的那样,是道德败坏,而是方法选择的问题。卧底研究的做法更为复杂,限制也更多,很多时候风险更大。请有关读者不要心血来潮,去夜总会做卧底,对小姐和嫖客群落开展"covert participant observation"。警察大叔可未必受过定性研究训练哟,而且没准小姐自己就是警察的卧底。你会活生生发现自己陷入了无间道。
所以若能取得同意开展研究且不影响效果,当然这是首选。而把卧底观察留给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形:如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首席记者崔松旺那样的卧底黑砖窑解救智障奴工(这也是广义的社会学研究过程),或者是打入官场,调查做假行为,这些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正义之举。
我自己也做过卧底研究。当时我想去一公共图书馆去做田野,研究,想观察来图书馆的人群。但是征求进入同意时,我被断然拒绝。该图书馆处在黑人区,图书管理员劝我不要观察,他说这些来的人非常"偏执"。我想起了六十年代一个故事,有个研究者去研究公厕里的性行为,他一开始想争取同意,但是这里是公厕,找谁去争取?后来他想到厕所门上的那个"男"字,就是他进入的许可。我想到图书馆也一样,只要我持有一张借书证,我就可以坦然进入,不要说图书馆员,全世界也无法阻挡我来观察。我当时和我的老师、著名的定性研究专家波戈旦教授(Robert Bogdan)谈到我的"卧底研究"企图。他说他一般不鼓励学生做卧底研究,因为这需要更高的技巧,但如果我有办法得到充分的数据,且不惹麻烦,他并无意见。结果我非但没有被"开除",反而那门课程得了"A".
当然,也有学者利用隐蔽身份弄虚作假,骗取他人的信任,然后出卖他们,使得他们的利益受损,这种欺骗和撒谎是不可取的。但"卧底研究"未必就要牵涉欺骗。比如你去公交车站观察来往人群,虽然不是获得了"正式许可"的行为,但是也没有任何欺骗。有一些研究进入一些圈子,虽说叫"卧底",实际上是有合法的身份。
另外,也有诸多技术处理方法可让研究对象得到保护。比如使用化名等。就我所知,冯博士的研究就做了很多这种技术处理,比如县名被改作了面目模糊的"中县",这和美国诸多学术论文上说的"某东部公立大学"并无两样。
做过这些技术处理之后,他的论文能产生社会影响,客观上也不会影响到他所调查的那上万个无名的官员。他论文描述的现象,在中国官场并不陌生,很多类似的县城与之类似。当然,如果有人硬要对号入座,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或许这正是该论文被舆论重视的原因所在。
程先生还指责研究者"配合大众媒体报道"。其实这是事后的关注,并非研究前的做局陷害。社会学研究的学术论文引起合理的社会反响我想是好事。要是学者著作都束之高阁,或永远停留在小圈子内交流, 那倒是可悲了。"《中县干部》这篇论文受中国舆论追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人对学术伦理缺乏基本的价值认知。"这个说法也大惊小怪。国人或许对于美国的学术制度缺乏基本认知,而是非曲直,大部分人还是洞若观火的。
确实,在社会科学很多研究里,由于研究对象为人(human subjects),为了不让这些人在研究或实验中受害,机构审查委员会(IRB,也称"伦理审查委员会")在研究者启动研究前,对研究建议进行审批。当然我也希望国内研究机构建立类似制度,保护被研究对象的权益和福利。
但是程先生关于冯军旗研究的一些论断值得商榷。他说:"这篇博士论文如果是由美国高校的博士生撰写,并且配合大众媒体报道,那么,不但作者本人要被取消学位并开除,作者的导师以及所在院系、甚至校长都要受到处罚,其原因就是美国高校和研究机构有一个权力相当大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IRB)。" 以我的理解,IRB不是这样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官僚机构,而是一种学术资源。它不仅保护研究对象,也保护研究者自己。通常情况下,研究报告给该委员会,多属研究建议的事前审批,免得研究者白费功夫,或惹祸上身。事后审查和处罚,倒不是其主要职能。国内高校成立类似机构,若仅考虑审查之权,不顾学者保护的职能,不在法律上、伦理上给学者提供协助,这种机构就有可能变做新的"公婆"式部门,学者获得的将是一个新的紧箍咒。
程先生在文中的另外一个指责是:"'卧底式'研究是违反学术道德而绝对禁止的。"这个说法也有失公允。社会科学的田野研究中,说明研究的来龙去脉,取得正式许可(informed consent)当属上策。但定性研究的圈内,也有人支持特定情况下不取得许可直接观察的"隐藏式参与观察"(covert participant observation),亦即俗称的"卧底研究",这是定性研究方法的一种。 很多时候,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边缘人群,很难取得研究者所需"进入许可" (gaining access) 。卧底研究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格拉斯哥黑帮观察》,此书作者是一个26岁学校管理者,在其学生的帮助下,打入当地青少年黑帮之中开展观察。
我今日用社会学研究的数据库,查找了近些年来利用卧底方法做研究的例子,发现使用此方法的定性研究学者,从美国、法国到波兰、新加坡皆有。研究的群体包括监狱、德克萨斯扑克锦标赛、曼彻斯特夜总会门口守卫、有歧视嫌疑的移民官员等。在这些群落,如争取其同意,很可能被拒之门外。在这些情形下,卧底研究不失为一合理选择。新加坡学者Henry Khiat 在2010年的《定性社会学评论》(Qualitative Sociology Review; Apr2010, Vol. 6 Issue 1, p146-159, 14p)上发文,以自己在一亚洲监狱卧底观察犯人和看守互动的例子,说明研究者可通过"卧底研究"收集到需要的数据,且不对被研究各方产生危害。 如果当时看守或者囚犯知道作者的身份,就有可能藏匿起一些平日的言行。调查移民官也是一样,如对方知道自己的研究身份,可能会收起平日的种族歧视言语,使得研究化作泡影。换言之,在有些情况下,卧底研究反而更能提升研究的客观性。当然,卧底研究也有很多弊端,比如你观察到一个现象,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由于身份不明确,无法进一步去通过访谈手段去深入了解。
换言之,卧底研究多半情况下,并不像程先生说的那样,是道德败坏,而是方法选择的问题。卧底研究的做法更为复杂,限制也更多,很多时候风险更大。请有关读者不要心血来潮,去夜总会做卧底,对小姐和嫖客群落开展"covert participant observation"。警察大叔可未必受过定性研究训练哟,而且没准小姐自己就是警察的卧底。你会活生生发现自己陷入了无间道。
所以若能取得同意开展研究且不影响效果,当然这是首选。而把卧底观察留给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形:如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首席记者崔松旺那样的卧底黑砖窑解救智障奴工(这也是广义的社会学研究过程),或者是打入官场,调查做假行为,这些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正义之举。
我自己也做过卧底研究。当时我想去一公共图书馆去做田野,研究,想观察来图书馆的人群。但是征求进入同意时,我被断然拒绝。该图书馆处在黑人区,图书管理员劝我不要观察,他说这些来的人非常"偏执"。我想起了六十年代一个故事,有个研究者去研究公厕里的性行为,他一开始想争取同意,但是这里是公厕,找谁去争取?后来他想到厕所门上的那个"男"字,就是他进入的许可。我想到图书馆也一样,只要我持有一张借书证,我就可以坦然进入,不要说图书馆员,全世界也无法阻挡我来观察。我当时和我的老师、著名的定性研究专家波戈旦教授(Robert Bogdan)谈到我的"卧底研究"企图。他说他一般不鼓励学生做卧底研究,因为这需要更高的技巧,但如果我有办法得到充分的数据,且不惹麻烦,他并无意见。结果我非但没有被"开除",反而那门课程得了"A".
当然,也有学者利用隐蔽身份弄虚作假,骗取他人的信任,然后出卖他们,使得他们的利益受损,这种欺骗和撒谎是不可取的。但"卧底研究"未必就要牵涉欺骗。比如你去公交车站观察来往人群,虽然不是获得了"正式许可"的行为,但是也没有任何欺骗。有一些研究进入一些圈子,虽说叫"卧底",实际上是有合法的身份。
另外,也有诸多技术处理方法可让研究对象得到保护。比如使用化名等。就我所知,冯博士的研究就做了很多这种技术处理,比如县名被改作了面目模糊的"中县",这和美国诸多学术论文上说的"某东部公立大学"并无两样。
做过这些技术处理之后,他的论文能产生社会影响,客观上也不会影响到他所调查的那上万个无名的官员。他论文描述的现象,在中国官场并不陌生,很多类似的县城与之类似。当然,如果有人硬要对号入座,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或许这正是该论文被舆论重视的原因所在。
程先生还指责研究者"配合大众媒体报道"。其实这是事后的关注,并非研究前的做局陷害。社会学研究的学术论文引起合理的社会反响我想是好事。要是学者著作都束之高阁,或永远停留在小圈子内交流, 那倒是可悲了。"《中县干部》这篇论文受中国舆论追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人对学术伦理缺乏基本的价值认知。"这个说法也大惊小怪。国人或许对于美国的学术制度缺乏基本认知,而是非曲直,大部分人还是洞若观火的。
本文发于「南方都市报」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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